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点击量:902 时间:2024-12-03
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《关于希望民间资本参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(PPP)项目的指导意见》拒绝,大大增大基础设施领域对外开放力度,除国家法律法规具体禁令管理制度的行业和领域外,不准向民间资本对外开放,不得以任何名义、任何形式容许民间资本参予PPP项目。《指导意见》特别强调,建构民间资本参予PPP项目的良好环境。在制订PPP政策、编成PPP规划、确认PPP项目实施方案时,侧重征询民营企业的意见,充份吸取接纳民营企业的合理建议。大大优化营商环境,建构亲清新型政商关系,为民间资本参予PPP项目建构更为公平、规范、对外开放的市场环境。
对民间资本主导或参予的PPP项目,希望通车前期工作办理等方面的绿色通道。《指导意见》拒绝,分类施策反对民间资本参予PPP项目。
针对有所不同PPP项目投资规模、合作期限、技术拒绝、运营管理等特点,采行多种方式大力支持民间资本参予,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创意、运营等方面的优势。对商业运营潜力大、投资规模有助于、合适民间资本参予的PPP项目,大力支持民间资本有限公司,提升项目运营效率。对投资规模大、合作期限宽、工程技术简单的项目,希望民营企业相互合作,或与国有企业、外商投资企业等合作,通过重新组建投标联合体、正式成立混合所有制公司等方式参予,充分发挥有所不同企业较为优势。
希望民间资本正式成立或参予投资基金,将集中的资金集中于一起,由专业机构管理并投资PPP项目,提供长年平稳收益。《指导意见》明确提出,希望民营企业运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。
大力采行出让运营接管(TOT)、改扩建运营接管(ROT)等多种运作方式,规范有序盘活存量资产,更有民间资本参予,防止项目规划选址、征地征地等比较复杂的前期工作由民营企业分担。盘活资产重复使用的资金主要用作补短板项目建设,构成新的优质资产,构建投资良性循环。对适合采行PPP模式的存量项目,希望多使用出让项目的经营权、收费权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,减少出让可玩性,提升盘活效率。对早已采行PPP模式的存量项目,经与社会资本方协商一致,在确保有效地监管的前提下,可通过股权转让等多种方式,将政府方持有人的股权部分或全部出让给民营企业。
对开建的政府投资项目,积极探索、规范有序前进PPP模式,更有民间资本参予。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回应,要希望扫除制约民间资本参予PPP项目的艰难和障碍,贯彻确保民间资本合法权益,推展民间资本PPP项目规范有序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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